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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之回應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障礙者」,並將該規定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從前述法規的公佈與修正,在在彰顯了政府扶持照顧弱勢國民之責任,同時也保障視障者擁有一個基本的按摩工作謀生職種。然而,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一紙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的解釋文,卻將全國為數眾多從事按摩工作的視障弱勢者一下子推入絕望的深淵,而涉及視障弱勢保障、教育與勞工權益維護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與勞委會,除內政部廖了以部長及時簡短回應外,其餘均視若無睹聽若罔聞,我們不能反對大法官釋憲的權威與公正性,但卻無法茍同政府主管此一事務的部門竟然如此粗糙的處理人民的基本權益。

  誠如解釋文中所言,按摩業確實不是視障者唯一可以選擇的工作職種,然而我們的教育體系數十年來針對視障學生的教育養成、技藝訓練、科系管道與就業機會卻不斷的將視障者極大幅度的培養成按摩師,如今卻驟然要這些從事按摩工作的視障朋友承受歷史與政策的後果,實在難以讓國人信服,更迫使目前已經受困於經濟風暴下嗷嗷待哺的視障者陷入嚴重的生活困境。

  在此,身為視障社福團體之一的愛盲基金會與全體董事要求政府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與勞委會重視此一問題的迫切性,並在最短時間內為從事按摩工作的視障者提出一套確實可行的配套措施。同時,愛盲也誠摯的呼籲從事按摩工作的視障朋友們提升自己的專業程度、強化本身的經營管理能力與創造自我存在的價值,天助自助者,視障者不能永遠依靠片面施捨式的保障過日子,只有面對競爭、勇於挑戰才是最好的生存策略!

呼籲人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董事長 謝邦俊 暨全體董事
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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