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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第二次清寒視障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以下稱本會)成立宗旨:倡導視障者全方位學習,終身學習活動,提昇知識及教育的層次而訂定。
第二條:本辦法實施目的係為獎助: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須具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且處經濟弱勢之視障學生。
第三條:本會以基金孳息及捐款收入之部分,作為助學金之經費來源,名額數得視實際經費及評審結果而酌以調整。
第四條: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申請對象、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對象: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需具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且處經濟弱勢之視障學生。
    (二)申請時間:
            上半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七月底截止受理。
            下半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二月底截止受理。
    (三)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家境清寒條件之一者:
            1.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2.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或清寒證明者)。
            3.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無工作能力,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4.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或視障學生本人重病在身,確實影響家中經濟者。
            5.家中突遭變故,確實影響家中經濟者。
          (2)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一年級新生不受此條款限制),品行良好,且當年未曾領取本會助學 金補助者。
          (3)採學分修習,非就讀一般標準學制學校者,本會將特案評估審核。
    (四)獎助標準:
          一學期以15名為原則,每學年共補助30名視障學生,每名視障學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為原則。
    (五) 應繳證件:
          (1)申請書(自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tfb.org.tw下載影印郵寄至本會)
          (2)身心障礙手冊(須有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影本乙份。
          (3)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乙份。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或清寒證明相關文件。
          (5)學期成績單影本
          (6)各項應繳證件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第五條:錄取標準及順序—
    (1)清寒程度:家庭收入低者優先。
    (2)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第六條:審查程序本基金會會接到申請後,將由本會視障服務處作初審,再提委員會複審核定之。
第七條:本會委員會成員將由本會社工員、督導及財務部主管所組成。
第八條:錄取名額人數,按當年經費預算調整,本基金會保有決定權。錄取名單於每年 四月、九月公告於本會網站。

附註: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證明請寄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19
電話:(02)2361-6663
傳真:(02)2375-3976

隔線
通過第三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19  電話:02-2361-6663  傳真:02-2375-3925
主管機關:教育部
劃撥帳號:15935356(為本會一般捐款,依目前會務事項而使用)
劃撥帳號:14365043(為本會專案專款專用的帳號)
E-mail : eyelove@tfb.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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